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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在試用期被辭退有工資嗎

勞動爭議 閱讀(1.87W)

一、沒過試用期被辭退有工資嗎?

還在試用期被辭退有工資嗎

員工簽完合同試用期被辭退有工資,試用期與非試用期一樣只要勞動者付出了實際的勞動,那麼公司就必須給予相應的工資,而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單位必須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比如: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證書存在偽造、提供的身份證明虛假等。如果僅僅是認為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則解僱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二、職員在試用期的工資為多少?

1、職員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單位若是在試用期發現職員不滿足錄用條件,可以將職員辭退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不管是處於試用期的職員、還是單位的正式職員,單位都有向其發放工資的義務,具體需要發放的工資數額,通常在簽署的勞動合同之中有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單位不管辭退的是試用期職員,還是其他型別的職員,在將其辭退時,需要發放應發未發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