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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不受仲裁法的調整

勞動爭議 閱讀(2.5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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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不受仲裁法的調整

勞動爭議的案例屢見不鮮,勞動者和僱傭者之間的矛盾也不斷的更新著,但是唯一不變的就是勞動者們的工資問題。通常是因為僱傭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才引起雙方的爭執。如果說雙方協議商議不成的話,那麼就選擇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和勞動仲裁之間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那麼我國法律中勞動爭議不受仲裁法的調整嗎?

一、勞動爭議不受仲裁法的調整

1、不同時間頒佈的兩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是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9次會議通過,1994年8月31日第31號公佈,1995年9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是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31次會議通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不同調整物件的兩部法律:

仲裁法是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合同糾紛物權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等民事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的民商事仲裁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是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合同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制定的勞動合同爭議仲裁法。

3、不同章節的兩部法律:

仲裁法共八章80條;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共四章54條

4、不同組織機制的兩部法律:

法律規定民商事仲裁委員會的設立,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且無行政隸屬關係;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法律規定,各級政府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及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按行政轄區層層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5、受案範圍的特徵不同: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等民事糾紛,可以仲裁。仲裁不受地域、級別、行業和層級的限制,並具有高效、靈活、獨立等特點;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只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6、審理原則的不同

民商事仲裁法審理案件的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和公平、公正、合理以及遵循公序良俗的原則下處理案情,並可根據案情及當事人的要求出具“一裁終局”的調解書或裁決書;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調解或裁決文書是當事人訴訟的必須前置程式。

7、不同終結的法律特徵:

仲裁法是為促進經濟發展,解決民商事糾紛,保障社會和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具有“一裁終局”的準司法法律制度;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是為解決勞動合同爭議,促進勞動關係和諧,具有行政行為,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訴訟的必須程式。

通過兩者之間的相比較來看,可以從多個方面看出兩者之間的不同。因為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兩者就不屬於一個類別。雖然說勞動爭議最終往往會選擇勞動仲裁,但是仲裁的問題有很多種,而勞動爭議的仲裁只是其中的一種。通過對比來看,勞動爭議不受仲裁法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