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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養親屬撫卹金是怎樣規定的

勞動爭議 閱讀(9.89K)

關於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問題,我國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不過,實踐中很多人都不清楚相關規定的具體內容。為此,小編特整理了有關內容,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你介紹供養親屬撫卹金是怎樣規定的

供養親屬撫卹金是怎樣規定的

關於供養親屬撫卹金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39條第1款第2項  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8項   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8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1款第9項  被撫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標準計算。被撫養人不滿十八週歲的,生活費計算到十八週歲。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的,生活費計算二十年,但五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撫養費少計一年,但計算生活費的年限最低不少於十年;被撫養人七十週歲以上的,撫養費只計五年。

貴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貴州省財政廳關於調整《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工傷職工傷殘撫卹金、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撫卹金和生活護理費的意見

各市、州、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了保障因工傷殘和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貴州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對我省工傷職工傷殘撫卹金、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撫卹金和生活護理費標準調整如下:

一、本次調整的適用範圍和時間

適用範圍:2003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經鑑定為1-4級未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傷殘撫卹金、護理費的企業職工(已辦理退休手續的按我省基本養老金調整的有關規定執行)和按月領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卹金的人員,其待遇低於本次調整標準的,按本意見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撫卹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生活護理費,現有待遇高於本次調整標準的不作調整。

2004年1月1日後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經鑑定為1-4級按月領取傷殘津貼、護理費的標準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卹金的標準按《工傷保險條例》和《貴州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調整時間:從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二、經費渠道

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撫卹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生活護理費所需費用:參加工傷保險且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三、工傷職工傷殘撫卹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生活護理費的調整標準

(一)1-4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撫卹金標準,以2002年各市、州、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5%為計發基數,一級為基數的90%、二級為基數的85%、三級為基數的80%、四級為基數的75%.(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卹金的標準,配偶按2002年各市、州、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計發,其他親屬按30%計發。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三)生活護理費的標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級護理)按2002年各市、州、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計發,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級護理)按40%計發,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級護理)按30%計發。

四、本《意見》適用於此次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撫卹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生活護理費的工作。

本《意見》由貴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不少法律法規中都有關於供養親屬撫卹金的相關內容規定,希望本站小編帶來的文章能夠幫助各位瞭解供養親屬撫卹金的有關知識。如果你對此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