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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養親屬撫卹金的計算方法

供養親屬撫卹金以工亡職工生前本人工資為基數按供養親屬人數支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卹金,符合條件的配偶為本人工資40%,其他親屬為本人工資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提高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本人工資是指工亡職工生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供養親屬撫卹金的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