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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解聘補償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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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解聘補償有嗎?

臨時工解聘補償規定有哪些?

臨時工解聘補償符合條件的也是有補償的,自勞動法實施,沒有正式工與臨時工之分,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只有合同期限不同,享有平等的權利。辭退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按辭退情形而定。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分以下三種情形:

一、勞動者有法定過錯,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沒有補償。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主張賠償部分損失。

二、勞動者沒有法定過錯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沒有法定過錯,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合同,但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計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三、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臨時工如果不是出於自願並且沒有出現過錯給單位帶來損失的,單位辭退臨時工也是要支付補償金的,在勞動合同沒有到期的時候單位解除勞動者是違反勞動合同的,是違約行為,所以是需要支付二倍的補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