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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賠償金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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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賠償金多少錢?

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賠償金多少錢?

賠償金按經濟補償的兩倍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能要到工資嗎?

可以的,因為即使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從用人單位實際用工之日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也已經形成,對於勞動者提供的勞動,用人單位應當足額發放工資。

在解決這一糾紛時,我們首先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如果協商不成,我們可以選擇到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責令限期支付。同時,也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用人單位足額支付工資。當然,這是要在勞動關係清楚,無爭議的情況下。

如果用人單位乾脆不承擔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則我們首先要做的就是確認勞動關係,只有等勞動關係確定下來了,才能談及之後的給付工資的事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兩倍,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也是可以獲得工資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就應該支付足額的工資。如果出現這一糾紛可以先和單位協商,若是協商不成,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也可以去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