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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社保解除勞動合同後怎麼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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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社保解除勞動合同後怎麼續交?

一、關於社保解除勞動合同後怎麼續交?

1、解除勞動關係人員應憑《養老保險關係接續卡》和《失業證》(或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接續手續,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繳納手續。

2、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須跨統籌地區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人員,另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手續。

3、解除勞動關係人員失業期間中斷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的,中斷期間不計繳費年限,原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封存,繼續計息。重新就業後應繼續繳費,前後繳費年限及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分別合併計算。

4、失業職工或下崗轉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不繳納醫療保險費、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不計算繳費年限。

二、法律依據

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勞動合同法》中也並未規定勞動者不配合繳納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的解除行為違法。

勞動者不配合繳納社會保險,擾亂了用人單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屬於違紀行為,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該行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有效。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即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型別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就社保的交納情況在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時,一併告知勞動者。勞動者在沒有找到新的工作單位之前,應當自行根據相關的標準交納社保費用,待新的用人單位確定後,可以將社保的相關資訊轉入新的工作單位,由新的用人單位繼續交納相關社保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