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合同>

在我國規定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如何補償金?

勞動合同 閱讀(2.11W)

在我國規定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如何補償金?

對於我國有關行政單位來說,目前最緊迫的任務就是要構建好和諧的勞動關係,所以國家現有的法律制度和規章措施也應該依靠行政執法落實到位,有些事情恐怕僅依靠於企業的自覺程度也很難實現的,比如說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問題。小編在這裡要給大家普及的一個法律常識就是在我國規定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如何補償金?

一、在我國規定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如何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公司可以辭退員工的情形有哪些?

1、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適用這一情形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是通過民主程式公之於眾。

(2)勞動者的行為客觀存在,並且是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何為“嚴重”,一般應根據勞動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規定的具體界限為準。如違反操作規程,損壞生產、經營裝置造成經濟損失的,不服從用人單位正常工作調動,不服從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管理,無理取鬧,打架鬥毆.散佈謠言損害企業聲譽等,給用人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和管理秩序帶來損害。

(3)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處理是按照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式辦理的,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即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違反其忠於職守、維護和增進用人單位利益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有形財產、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但不夠刑罰處罰的程度。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職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負責而經常產生廢品、損壞工具裝置、浪費原材料或能源等。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這個問題主要是在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當中有著明確的規定的,按照在企業工作還不滿六個月的最短的時間來計算,企業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是半個月的工資,其餘每滿一年就多支付一個月,可是針對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這件事情職工個人應該對具體的原因都是心知肚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