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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是不可抗力所致,用人單位已履行協商程式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應按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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