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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勞動合同要符合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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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勞動合同要符合什麼條件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能夠保障雙方權益的前提是勞動合同是有效的,有效的勞動合同才能夠按照我國法律中的規定,切實保護雙方權益。成立有效勞動合同,需要滿足規定的條件才行。那到底有效勞動合同要符合什麼條件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勞動合同有效的條件是什麼

有效的勞動合同必須要符合三個條件: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能夠依法承擔勞動合同的責任。因此,用人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或者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組織和個人,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能力、年滿16週歲,從事繁重體力勞動的,還必須年滿18週歲。

2、勞動合同規定的各項條款,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簽訂勞動合同遵循的一個重要原則是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平等就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任何政治上和人身上的依附關係,當事人雙方以平等的身份訂立勞動合同。自願是指簽訂勞動合同完全是出於當事人雙方自己的願望,任何一方不能強迫對方簽訂勞動合同。

因此,違反以上條件簽訂的合同就是無效合同。

二、欺詐訂立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無效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兩種。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我國《勞動法》第18條規定的全部無效勞動合同包括兩種: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2、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合同是指部分條款無效的合同。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它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同時,勞動合同是不是有效不能由雙方當事人來認定,而是應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來認定。

三、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解除的條件:

(一)、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辭職權:我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324號)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通常稱之為“辭職權”。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經過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勞動合同正式解除。

2、特別解除權:《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以上是法律規定的勞動者特別解除權,勞動者可以無條件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限制。除了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以外,其它幾種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後,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3、不可抗力解除權:《勞動法》沒有提到不可抗力解除權,但我國《合同法》對不可抗力解除勞動合同卻有明確規定。所謂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是指因不能遇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或客觀事件,例如水災、火災、地震、火山爆發、水災等自然事件,或戰爭、罷工等社會事件以及法律、政令的變化等等,導致合同繼續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筆者認為,不可抗力也是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之一。

(二)、 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我國《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在發生了勞動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以後,享有解除權一方的勞動者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後,勞動合同的權利義務即告終止,無須獲得用人單位同意。

(三)、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不管是《勞動法》還是《合同法》,都允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與約定解除、法定解除不同,它不需要雙方事先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只要雙方願意隨時都可以解除合同,這也是實踐中常用的解除勞動合同方法。

勞動合同在簽訂之後必須要滿足法律中規定的條件,那該勞動合同才能生效。法律規定有效勞動合同的條件大致有三個,但是不是等於不滿足這個條件之外的勞動合同是絕對無效的。但是如果大家在生活中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是可以提出雙方勞動關係解除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中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