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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續簽手續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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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續簽手續是怎麼樣的?

勞動合同續簽手續是怎麼樣的?

1、勞動合同續簽

勞動合同續簽指合同期限屆滿,雙方當事人均有繼續保持勞動關係的意願;

經過協商一致,延續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

2、勞動合同續簽提前30天通知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其它的法定、約定終止條件出現,任何一方要求續簽勞動合同;

應該提前30天向對方發出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

並及時與對方協商,依法續簽勞動合同。

3、7日內給出書面答覆

一方接到另一方的通知,應該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書面答覆。

4、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續簽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有比較大的改變,雙方應重新協商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5、勞動合同的條款變動不大

如原勞動合同的條款變動不大,雙方可以簽訂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並明確勞動合同延續的期限以及其它需重新確定的合同條款。

6、公司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

續簽勞動合同的,應該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後的1個月內辦理續簽手續。

7、公司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

公司發出續簽勞動合同意向,並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公司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二、續簽勞動合同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終止後,經雙方協商一致,還可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訂立勞動合同一樣,應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根據《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辦理續延手續。

1、勞動合同未明確勞動報酬的,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予以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調不一致的,以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平均勞動報酬作為勞動報酬最低標準。

2、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在實際履行中發生變化而勞動合同未依法變更的,實際履行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如低於勞動合同約定,不得作為續簽勞動合同的最低標準。

3、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訂的,應提前30日開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職工本人。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或提前通知不足30日的,可以支付職工本人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視為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期滿即終止,雙方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

勞動合同的續簽在當代的社會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為合同到期之後,如果沒有續簽,就意味著之前合同當中所約定的內容不能夠約束雙方當事人了,勞動者也不會受到法律當中的勞動保護,因此必須要及時的續簽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