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約定了試用期,該試用期條款也是無效條款。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圖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