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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沒有合同 | 應該提供哪些材料?

勞動合同 閱讀(1.81W)

一、勞動糾紛沒有合同,應該提供哪些材料?

勞動糾紛沒有合同,應該提供哪些材料?

(一)工作內容的證據,如電子文字,資料,公司相關的其他資料;

(三)公司給勞動者的制度依據,最好是蓋章或印刷整套、冊的資料,比如員工手冊、財務制度,員工名冊等等;

(四)公司正式員工或領導與員工交流的資料,比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的通知等等;

(五)可以嘗試與公司主管領導對話,然後錄音,並將領導的名字一定要在錄音材料裡面體現,否則,法院很難確認錄音材料的真實性;

(六)可以通過人證,其他離開公司的員工的證言,證明你在公司上班。

(七)其他能與公司有關的材料,均可作為證據使用。

二、勞動糾紛如何舉證?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對於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證據,實行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

除此之外,勞動法司法解釋一中對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也進行了明確,即解釋一第十三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也是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對於加班費的舉證責任,則在勞動法司法解釋三中進行了明確,司法解釋三第九條: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所以,勞動者主張加班費時,應當就加班事實進行舉證,即初步證明存在加班事實即可完成舉證責任,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