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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是否存在

勞動合同 閱讀(1.03W)

口頭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是否存在

口頭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是否存在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公司與你口頭約定的試用期實為勞動合同的期限,依法該試用期不成立。而且,公司未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故該口頭約定的試用期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你在公司已工作三個月,依法公司應與你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但公司未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對於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本條規定了這種懲罰性的民事賠償責任即: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懲罰性的民事賠償責任:懲罰性賠償,又叫做懲戒性賠償,它指的是對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予以補償性賠償之外的賠償,通常是因為侵權方的一些特殊的不當行為所致。懲罰性賠償是一項很古老的制度,它在世界上一些主要的普通法系國家,如英國、澳大利亞、紐西蘭,美國和加拿大等都得到了廣泛的適用。實施懲罰性賠償,是為了懲罰和阻止一些特定的行為,特別是故意或惡意所致的行為。此外,懲罰性賠償還可以疏導受害人的憤慨情緒,防止受害一方因為侵權方的惡意侵權而採取一些以牙還牙的報復行為,全面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失。

懲罰性賠償雖然在普通法系國家得到了廣泛的運用,但在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卻沒有得到承認。大多數的大陸法系國家對民事案件的損失賠償額被限定在一定範圍內,使受害人一方回覆到沒有受損時的狀態。

雙倍工資的發放肯定有著具體的法律約束,如果有關的當事人真的沒有進行合同的簽訂就會導致自己的利益遭受侵犯,因此自己要進行一定的陳述,有關部門的介入就會有著合理的依據,在實際問題的解決中就會有著操作的可能性,進而有效的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