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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勞動合同法全文中勞動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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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市《勞動合同法》全文中勞動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

北京市勞動合同法全文中勞動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單位與員工未簽訂合同如何賠償?

公司沒簽勞動合同開除員工需要支付補償金。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作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若勞動者無過錯情況下,用人單位屬於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辭職需要提前幾天告知所在單位?

公司應在員工入職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若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員工雙倍工資。在試用期內,員工提前3天書面形式提出離職就可以,若過了試用期,員工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就行了。員工可以要求公司在三個工作日內結清你的全部工資,提前離職或自動離職,公司也無權扣錢。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合同是需要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公平、公正、公開的情況之下進行協商簽訂,對於簽訂的內容條款一定要與法定的條款相符合,同時對於必備的條款一定要寫上,只要合同一旦生效雙方就需要履行自己的義務和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