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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規定勞動合同應該具備哪些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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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法律中規定勞動合同應該具備哪些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是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4.工作時間以及休息休假。我國目前主要有三種工作時間制度,

①標準工作時間制度(每天工作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44小時,並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②不定時工作時間制度(沒有固定工作時間限制,只要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③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制度(以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企業除執行標準工作時間制度外,其它工作時間制度均需要報勞動保障部門審批,沒有審批的視為無效。

5.勞動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主要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完成一定工作任憑為期限,若是臨時性工作的人,勞動合同中必須得明確。如果沒有明確期限應該視為無固定期限。無論簽定時間為1年、2年還是3年,都必須有起止日期。

6.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比如從事的崗位,具體負責內容。

工作地點比如合同中約定了工作地點在北京,之後單位要把員工調到深圳,員工可以不接受,因為合同中已經約定好工作地點,企業單方面變更屬於用人單位違約。

7.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應明確的寫在勞動合同中。還需要明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以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

8.社保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五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有些特殊行業,比如有毒有害、高溫高壓這些行業,或從事像機械類的、海上作業、航空等比較危險的職業,此條規定是非常重要。

9.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二、欠缺法定必備條款的法律後果

法定必備條款是屬於一般性的強制性規定,而非效力性的強制性規定,通過規定法定必備條款使勞動合同條款規範化、固定化,從而指導和督促當事人簽訂較為完整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上面列舉的這些必要條款,不過並沒有規定缺少一些必要條款,就會認定該合同無效,只是若該勞動合同缺少一部分必要條款,會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發生法律上的結果,特別是若缺少必要條款的合同是用人單位方提供的,那麼合同的內容會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最大化,這樣對於勞動者來說是不公平的。但若用人單位沒有在合同中約定其法定的義務內容,比如繳納社保,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等,那麼該合同就涉嫌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但若對缺少的內容雙方約定可後續簽訂的,可另行補充。總的來說,勞動關係是以勞動事實行為作為前提的,如果勞動合同確認無效,之前發生的勞動事實仍是有效的,勞動者可以獲得相關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