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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需要包含什麼內容?

勞動合同 閱讀(6.72K)

一、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需要包含什麼內容?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需要包含什麼內容?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需要包含的內容有:職工名稱、入職時間、離職時間及解除合同時間等。這個解除合同證明會涉及到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問題,所以解除合同證明書一定要標明是對合同終止或者公司提出解除。在此過程中,公司有勞動違法行為,可直接向公司的工商註冊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處理。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二、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包括哪些

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果雙方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簽署一份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其中需要針對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進行明確的規定,雙方需要就合同內容充分的協商並達成一致,在意見一致的基礎上籤署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如果有異議的,需要及時解決或者向勞動局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