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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什麼時間開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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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勞動合同什麼時間開具證明?

解除勞動合同什麼時間開具證明?

員工與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應當在雙方結束勞動關係之時同時開具,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勞動者可以依據這個規定的時限進行對號入座。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前30天申請辭職,而且按公司人事部規定辦理離職手續,那麼公司必須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不然,勞動者反映到勞動局、仲裁委員會處理,造成勞動者損失的,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如果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

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有什麼作用?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的用途主要有兩個:

(一)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能夠使新單位規避法律風險,同時也為辦理相應手續提供了依據,這個勞動者可以要求之前單位提供的,這是沒有問題的。

(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和單位之間終止勞動關係,就需要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者擁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可以在新單位規避法律風險,因為這是證明和原來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有力證據。勞動者在工作中,不能同時簽訂兩個勞動合同,建立兩種勞動關係,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