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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一年不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勞動合同 閱讀(2.11W)

超過一年不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超過一年不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資,同時視為跟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二倍工資的支付,需要勞動者自己向用人單位提出,無法協商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關於未籤勞動合同請求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為一年,關於此類爭議仲裁時效的起算日期,實務中存在爭議,主要是把此二倍工資視為勞動報酬還是懲罰性賠償。目前在實務中,大多數的地區都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部分視為懲罰性的賠償的,從未簽訂勞動合同滿一年開始計算仲裁時效。

此外,還需要注意一個問題,即關於二倍工資的計算方式,也是有爭議的,主要有兩種:

1、從仲裁時效開始一年內可以請求全部的雙倍工資差額部分;

2、從仲裁時效開始一年內,仲裁時效每經過一天,雙倍工資差額部分就減少一天。

對於勞動者入職到離職不超過一年的,則不存在上述爭議。最後一個需要注意的就是,在實際遇到此類問題時,建議瞭解當地的計算方式,以便具體採取行動維護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在閱讀了上述內容之後,大家應該知道超過一年不籤勞動合同的時候,用人單位應該向員工支付雙倍工資。並且在建立用工關係滿1年之後,還會視為雙方之間建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