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後雙方都應當各自保留一份勞務合同,簽訂時沒有給之後是可以向公司要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圖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