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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書面勞動合同判斷的要素有哪些

勞動合同 閱讀(2.7W)

一、有效書面勞動合同判斷的要素有哪些?

有效書面勞動合同判斷的要素有哪些

1、勞動合同主體合法

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具備作為勞動合同主體雙方的主體資格。具體來講,公民個人參與勞動法律關係必須具備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而用人單位參與勞動法律關係成為合法主體,也必須具備相應的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

2、勞動合同內容合法

勞動合同內容必須合法,就是要求合同必須完全具備法定必備條款,所載法定和約定條款都須符合勞動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終止條件等均不得違反國家的強制性標準。如按照我國《勞動法》第64條的規定,年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工,不得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如果用人單位與未成年工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從事上述工作,勞動合同則是無效的。

3、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勞動合同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平等自願、協商一致,意思表示都出於本人自願且與本人內在意志相符,不存在由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而導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實。

4、勞動合同形式合法

勞動合同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在法律明確要求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下,欠缺書面形式的會導致勞動合同的無效。

5、勞動合同訂立程式合法

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合法以及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等原則,遵守法定的程式。

二、勞動合同的基本條款有哪些?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關係中是必須要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但有書面的勞動合同也不代表合同就一定有效,像有些不正規的用人單位,勞動合同中的條款排除了用人單位應承擔的義務,這樣的合同根本就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