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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解釋仲裁期間中斷情形是什麼

勞動合同 閱讀(6.07K)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解釋仲裁期間中斷情形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解釋仲裁期間中斷情形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三條 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斷:

(一)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二)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

二、勞動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1、調整的主體不同:民事合同是任意平等主體之間簽定的合同,而勞動合同僅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簽署。一般的民事合同主體之間不具有從屬性,而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從屬於用人單位。

2、調整的內容不同:一般的民事合同調整合同雙方的民事權利義務;而勞動合同中,雖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相關內容,但同時勞動合同中的條款應當符合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即為無效。例如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等內容。

3、法律淵源不同:勞動合同屬於《勞動合同法》調整,是一種獨立的合同種類。但一般的民事合同由《民法典》共同調整。

4、形式不同:民事合同可以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而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呈現。

5、處理糾紛的程式不同:遇到一般的民事合同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遇到勞動合同爭議時,必須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的前置程式,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總的來說,雖然申請勞動仲裁處理勞動合同爭議受仲裁時效的限制,但是仲裁時效也會因為特定事由中斷,仲裁時效中斷後,要重新開始計算。處理勞動合同爭議時,要根據勞動合同爭議的具體情況分析,一般勞動合同爭議不能不申請仲裁就直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