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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的勞動合同對誰有約束力

勞動合同 閱讀(1.26W)

一、簽訂的勞動合同對誰有約束力?

簽訂的勞動合同對誰有約束力

對簽訂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有約束力。

合同的法律約束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成立後,當事人認真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即使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發生了新的情況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也必須依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違反合同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除了不可抗力等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必須承擔違反合同的責任,即按照合同和法律的規定由違反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同時,如果對方當事人仍要求違約方履行合同時,違反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還應當繼續履行。

二、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四百七十四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僱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一)合同性質不同。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用工合同。

(二)合同目的不同。僱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僱傭人對受僱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三)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僱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四)主體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係。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徵。

(五)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僱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雖然民法典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六)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式。而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麼特別程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僱傭關係。

勞動合同具有一定的約束力,只要合同成立,簽訂的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違反合同約定就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勞動合同的簽訂就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了勞動關係,明確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