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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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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隨著經濟發展的需要,許多企業都主動或被動地走上了改制的道路,但與此同時,也產生了一系列關於改制的問題,比如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會對員工的補償問題。其中,許多企業的勞動者會問,企業改制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這裡就由小編為大家進行解答。

一、解除合同應提前告知的情況

根據《勞動法》第2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 安排的工作的;

(2)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勞動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根據原勞動部1994年12月頒佈的勞部發[1994]481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應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具體數額應區別不同情況不同對待。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重病和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七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九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以上,就是關於“企業改制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的簡單介紹。企業改制需要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告知勞動者,同時對相應的勞動者進行一定的補償。而勞動者也需對該問題有更深的瞭解,清楚補償的內容和條件,提前做好準備,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