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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關係補償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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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關係補償的相關規定

在員工工作的過程中,如果遇到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員工應根據勞動合同法所作的規定要求公司支付一定的補償金。相信很多人對於解除勞動關係的補償並不是特別瞭解,為了使大家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關係補償的相關規定,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一、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關係補償的相關規定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在本單位每滿一年工作支付一個月工資。超過半年不滿一年,按一年算;不滿半年支付半個月工資。最高為12個月工資。月工資為:本人最近一年工資的月平均數。

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其本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1)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2)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 用人單位裁減人員,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 用人單位被撤銷或者解散,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者月工資低於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按照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應當按不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或者發放安置費。

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關係補償的標準為員工工作每滿一年,就發放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補償的金額不超過十二個月的工資。在企業工作的員工,入職前一定要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它是企業與員工勞動關係的最直接的證明,如果後期雙方發生糾紛,員工就可以利用勞動合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