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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哪些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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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哪些起建立?
律師解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雙倍工資是從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後的第一個月計算至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但最多不超過十一個月。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