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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自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時間點是什麼時候?

勞動關係 閱讀(2.28W)

用人單位自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時間點是什麼時候?

現在有不少的單位在人事聘用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不少的單位在招聘勞動者的時候並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少勞動者對此感到非常的不安,很多人對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係的時間存在疑惑,那麼用人單位自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時間點是什麼時候?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絡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爭議的重大問題。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糾正原仲裁裁決錯誤重新作出裁決,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該訴訟請求與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併審理;如屬獨立的勞動爭議,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範圍,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相關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用工的時候起,用人單位自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即使沒有相關的勞務合同作為擔保依據,但是這樣沒有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依然是會受到法律的保護的,而且如果發生勞動糾紛,處理的方式和合同制員工是一樣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