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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關係訴狀應載明哪些基本內容

同居 閱讀(1.11W)

一、解除同居關係訴狀應載明哪些基本內容?

解除同居關係訴狀應載明哪些基本內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同居關係解除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三、同居關係解除糾紛的起訴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四、同居關係解除糾紛的答辯狀怎麼寫?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答辯人因___一案(或:答辯人因___對一___案所提上訴),提出答辯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如果男女方是同居關係,在法律層面上不存在離婚的說法,但是,雙方在非法同居期間取得的共同財產,雙方還是有平等的分割權的,另外,非婚生子女的各項合法權益也受保護。如果這些問題在解除同居關係時不能協商處理,起訴時原告一定要注意收集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