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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補償金扣稅辦法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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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補償金扣稅辦法是怎樣的?

單位因為經營困難需要辭退部分員工時,要向員工支付一筆經濟補償金。員工的工作年限不同,得到的補償金數額也不一樣,有些員工拿到的比較多。對於這筆收入是否需要納稅,在稅法上面有明文規定。那麼解聘補償金扣稅辦法是怎樣的?下面就由小編給大傢俱體介紹下吧。

一、解聘補償金扣稅辦法是怎樣的?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檔案的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繳納個稅。

二、解聘一次性補償金標準如何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關於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延續了我國以往的做法。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中,規定了計算經濟補償時,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前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法和原有關國家規定計算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後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根據相關管理辦法規定,解聘補償金扣稅與否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員工拿到的經濟補償金數額較小,則免收個人所得稅。如果經濟補償金大於平均工資的三倍,則應該視為員工的一次性工資所得,對於超出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一般情況下,單位在發放補償金之前,就會代扣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