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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因殺人未遂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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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因殺人未遂判幾年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未成年人殺人判幾年

未成年人殺人的,判刑情況需要根據未成年人犯罪時的年齡確認。總體來說,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即在法定的量刑量刑範圍內給予一定的減輕處罰,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由法官根據案件稽核情況確定。

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不用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該年齡段的未成年人需經最高檢察院核准的才予以追訴。

二、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這個年齡段的少年, 一般說來
,已經具備了一定的認識能力,能夠辨別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的行為。因此,刑法僅僅要求他們對少數幾種容易識別的社會危害性比較嚴重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除此之外,不承擔其他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三、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已滿16週歲的人,體力和智力已有相當的發展,對事物的是非善惡已經有了完全的辨認能力,對自己的行為也有了完全的控制能力,因此,應當對自己實施的一切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