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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算正式員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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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和單位存在實際勞動關係,那麼該員工就是該單位的員工,如果滿一年之後,勞動合同預設為無固定期限合同,員工是屬於正式員工。根據法律的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算正式員工嗎?

2、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期限為入職後的第二個月到一年內。

3、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只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著實際的勞動關係就是正式員工,最遲滿一個月也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滿一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應該主動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的申請,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那麼是違反法規的。此刻,勞動者不僅可以立即辭職走人,還可以向用人單位申請一定程度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