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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約原因怎麼寫?

勞動合同 閱讀(1.24W)
解約原因怎麼寫?
律師解析:解約原因按照解約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填寫即可。
比如能力不能勝任崗位、因病、因長期不能到崗、因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同事之間無法很好相處、不能很好的執行領導佈置的工作,誠信問題等等。
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