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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中違約金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 閱讀(1.94W)

一、聘用合同中違約金的規定是什麼?

聘用合同中違約金的規定是什麼?

聘用合同中違約金的規定是由雙方當事人來協商確定最終的違約金。實際上只有勞動合同對於違約金的條款決定是有限制性規定的,其他的話都可以。勞務派遣合同單方違約可以要求追究違約責任。勞務合同單方違約的賠償標準沒有統一規定,應該以勞務合同中的約定為準。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於《民法典》以及《民法典》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二、勞務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1、主體的廣泛性與平等性。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一般不作為特殊限定,具有廣泛性。同時,雙方完全遵循市場規則,地位平等。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民法典》的公平原則進行。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勞務合同的標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活勞動,即勞務,它是一種行為。勞務合同是以勞務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只不過每一具體的勞務合同的標的對勞務行為的側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側重於勞務行為本身即勞務行為的過程,如運輸合同;或側重於勞務行為的結果即提供勞務所完成的勞動成果,如承攬合同。

3、內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強制性規定以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決定合同的內容及相應的條款,就勞務的提供與使用、受益雙方意定,內容既可以屬於生產、工作中某項專業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屬於家庭生活。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民法典》的自願原則進行。

4、合同是雙務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勞務合同中,一方必須為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則必須為提供勞務的當事人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故為勞務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大部分勞務合同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別規定者外。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很多個聘用方面的合同是可以簽訂違約金條款的,當然是簽訂合同和性質並不能夠屬於勞動合同,如果是正式的勞動合同的話,不能夠約定違約金,只有在特殊的兩種情況之下才能夠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