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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仲裁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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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仲裁期限是多久?

一、勞動合同仲裁期限是多久?

勞動合同仲裁期限應自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為一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工資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一年期間的限制。但是,所謂勞動工資,是指勞動者因提供勞動而從用人單位應得的收入,體現的是按勞取酬原則,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二倍工資,是為了切實保障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對用工後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採取的懲罰性措施,究其性質不同於勞動工資,因此,不能適用拖欠勞動工資仲裁時效的規定,即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應自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或者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計算,期間為一年。

本案中,因某製衣廠與李某存續勞動關係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勞動關係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後終止,則應當自2008年2月1日起每月支付二倍工資,截止時間為2008年12月31日(累計11個月),即李某主張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應自2008年2月1日起算,並截止於2010年1月1日前(針對最後一個月即2008年12月的二倍工資),現李某於2010年11月11日始提起仲裁請求,已超過1年的仲裁申請期限,又不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情形,故該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強制性要求,並且《勞動合同法》已考慮客觀情況給予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寬限期。因此,為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強呼叫人單位必須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積極主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否則,則要面對支付二倍工資的懲罰。勞動者在請求單位支付二倍工資時,也應注意一年的勞動仲裁時效,以免因超過時效而喪失勝訴權。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是每個勞動者和單位之間必須存在的法律文書保障而單位因為有足夠的能力在合同內容上侵害勞動者,所以國家就為勞動者提供了比訴訟更加簡便的仲裁來幫助勞動者在一年內及時將自己的權益損失要求單位彌補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