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裁決不服起訴期限是多久?
自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十五日內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有例外就是,對於一裁終局的案件,用人單位只能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不能起訴;非終局裁決:可自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十五日內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期間開始那日不算,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節假日指法定節假日,比如星期日、國慶節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內部規定的放假或者休息日不在此限。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比如,期間本應在10月1日屆滿,但10月1日、2日為法定國慶假日,那麼10月3日為期間屆滿日。節假日如果不在期間的最後一日,而在期間的中間的,仍應計算在期間之內。比如,期間以10月3日為屆滿日,雖然中間有國慶節,但計算期間並不扣除10月1日、2日,仍以10月3日為屆滿日。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起訴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二、勞動仲裁申請的流程有什麼?
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裁決。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與受理: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實踐中,仲裁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證號或者其他身份證件號碼以及聯絡方式;
2、被申請人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
3、發生爭議的事實、申請人的主張和理由等。
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申請書後,應在七日內審查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
開庭與裁決:
1、仲裁庭應在開庭前5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開庭時間、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
2、當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仲裁;
3、開庭後應宣佈仲裁人員名單,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4、然後當事人陳述並辯論,最後進行裁決。
注意: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裁決。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起訴期限是15天。申請勞動仲裁分為四個步驟,申請,受理,開庭,裁決。當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需要提交書面的仲裁申請書,仲裁機構申到申請書之後會在一個星期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會在開庭前5天通知雙方開庭的時間、地點,然後進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