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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勞動合同上簽字是否有效期 | 有哪些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 閱讀(1.77W)

空白勞動合同上簽字是否有效期,有哪些法律依據?

一、空白勞動合同上簽字是否有效期,有哪些法律依據。

合同即不符合勞動合同法對合同必備條款約定,也違背了真實意思的表示。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三、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也就是說,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一旦雙方簽字,勞動合同即生效,雙方當事人就需要履行約定的義務,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若勞動者簽訂的是空白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可能會在空白處填上對勞動者不利而對單位本身有利的內容,包括較少的工資、更長的工作時間、與協商結果不一致的工作期限等。由於勞動合同經簽字蓋章後生效,員工即使發現內容與協商的不一致或者有錯誤,卻又難以舉證證明用人單位的行為是違法的,一出現糾紛,勞動者就容易處於不利的地位。

所以,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在勞動合同填寫清楚完整,並且確認是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內容後,方可簽名。

在我國相關的勞動者在對自身的勞動權益保護的同時,也要積極的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我國的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應該一式兩份,雙方都應保留相關的勞動合同。所以空白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在簽署後我國的勞動法不予保護這種勞動關係,還應按照正規的程式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