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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勞動合同賠償都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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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勞動合同賠償都有哪些規定?

在現實生活中,許多人在工作和勞動時,由於種種原因不能進行籤屬勞動合同。勞動者為了和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係,對此部分合同就沒有在意,但我們在用人單位惡意解除勞動關係時,我們該怎麼辦呢。下面就無勞動合同賠償都有哪些規定,看看用人單位應該如何對我們進行賠償。

一、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你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等。支付加班工資屬於勞動糾紛,應該儘快去提出勞動仲裁,你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可以隨時離職。

單位沒有權利扣押任何工資。蒐集一些證據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比如工作牌、工資卡、考勤記錄等任何一個。當然單位給你交的保險是最好的證據。

法律依據有,《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二、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糾紛應當去哪兒進行仲裁調解,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當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雙方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總裁委員會申請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轄。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比經濟補償多出一倍,實際上可以說是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懲罰。

由上可知,在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適用經濟補償金;而在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適用賠償金。那麼被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勞動者可否既主張經濟補償金又同時主張賠償金呢?從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條文來看,應該是不能同時並用的。對此,《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草案》也進行了明確。

這裡如果用人單位不予賠償,我們可以根據用人單位在一個月內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一違法行為進行上告,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對這一違法行為予以處理,並解決勞動者的賠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