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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開除補償金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平均工資 閱讀(2.89W)

勞動合同是我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進行簽署的一類法律檔案,能夠合法的證明雙方的勞動關係。在我國這類檔案對勞動者來說非常重要,那勞動合同法開除補償金都有哪些法律規定呢,下面小編就這一問題為你進行詳細的解答。 

勞動合同法開除補償金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一、勞動法關於辭退補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遭辭退有補償的情況如下:  

根據勞動法規規定  

1、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2、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要辭退員工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4)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我國對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合法辭退的,應該給與勞動者相應的勞動補償金。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長短而定。我國的相應的勞動者也應該進行相應的保護行為維護自己的法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