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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不定時勞動合同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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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中不定時勞動合同什麼意思?

勞動合同中不定時勞動合同什麼意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公司辭退無固定期限合同員工該如何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無固定期限試用期多久?

一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為6個月的。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綜上所述,無固定期限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一種合同形式,除了無固定期限合同還有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合同簽訂之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約定時間結束後可以選擇續簽合同,也可以選擇不繼續續簽,相對於勞動者而言,簽訂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更有利於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但是需要用人單位共同協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