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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關於兼職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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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關於兼職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關於兼職的規定是什麼?

兼職屬於《勞動合同法》上的非全日制用工。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二、司法解釋

兼職,是職工同時從事一個以上的職業或職務。各國法律一般並不禁止職工兼職,但有的情況下,企業、單位並不特別贊成本企業單位職工兼職。職工個人是否兼職,要看各種情況而定。

中國有關勞動法規規定:科學研究、教學、醫療、工農業生產等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臨時聘請中、高階科學技術人員擔任顧問或承擔講課、講學、科研、設計等兼職任務。兼職人員根據自己完成的工作量和工作成績取得一定報酬。此外,中國還有一些兼職是不另取報酬的。如科技人員兼任學術團體領導職務。

以上就是《勞動合同法》中對於兼職的具體處理情況,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相關情況的認定和辦理條件,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存在異議的,那麼還需要對兼職的相關合同規定進行約定,後期可以按照相關條款來要求支付工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