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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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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可以約定兩種形式,第一種賠償損失的方法。即約定由違約一方賠償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第二是約定違約金,採用這種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不要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另外,所謂的違約,不是一般性的違約,而是指比較嚴重的違約,造成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如職工違約離職,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合同等。

1、用人單位的違約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勞動者的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用人單位隨意約定違約金是否有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由此可知,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主張違約金的情形只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

在符合上述規定的前提下,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而且約定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那麼他們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勞動者違反雙方約定,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主張違約金。

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都屬於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會被依法認定為無效。

關於勞動合同的違約情形,若是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的話,那麼只能是兩種情況下,即勞動者違反了雙方之間的服務期約定和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在此之外,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情形。但要是雙方約定由用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的話,那麼只要是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那麼就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