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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合同到期不續簽怎麼處理

勞動合同 閱讀(2.63W)

勞動合同法合同到期不續簽怎麼處理

我國的法律制度逐漸完善,合同也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是當事人雙方建立關係或者變更解除關係的協議。我國法律保護依法簽訂的合同。所以我們可以用曾經簽訂的合同保護我們的權益。那麼勞動合同法合同到期不續簽怎麼處理?本站的小編在這裡為您進行簡單的介紹。

一、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約怎麼處理

1、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3)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3、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

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事實證明,在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

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合同可以續簽嗎

勞動合同終止後,經雙方協商一致,還可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後企業與員工不終止勞動關係,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原合同確定的權利與義務,即原訂立即將到期的勞動合同延長有效期的法律行為。

續訂勞動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訂立勞動合同一樣,應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如《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就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辦理續延手續。

1、勞動合同未明確勞動報酬的,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予以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調不一致的,以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平均勞動報酬作為勞動報酬最低標準。

2、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在實際履行中發生變化而勞動合同未依法變更的,實際履行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如低於勞動合同約定,不得作為續簽勞動合同的最低標準。

勞動合同法合同到期不續簽怎麼處理?想必大家已經有了簡單的瞭解。不續簽的情況有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不續簽,還有就是勞動者不續簽。在正常的生活中還是要根據具體的情況處理。如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以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利。所以要多瞭解一些法律知識。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