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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是雙方協商確定,是真實意思表示的結果,即為有效。勞動合同還應當包含《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的必要條款。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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