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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與無效勞動合同應怎麼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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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與無效勞動合同應怎麼理解?

  一、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應怎麼理解?

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包含兩層意思。一是勞動合同應當依法訂立,即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二是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或者違反合同的規定,都要承擔法律責任,因此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無效勞動合同應怎麼理解?

(一)無效勞動合同的確認

根據《勞動法》第18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引起無效的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僱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2.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製造、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願,因而是無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鑑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鑑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後,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二)無效勞動合同的處理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根據無效的勞動合同要求另一方履行或承擔違約責任。對無效勞動合同的處理,法律有特殊的要求和規定。一般民法對於無效合同的處理,採用返還財產、賠償損失和追繳國庫三種方式。而無效勞動合同中,由於勞動者用以交換的勞動力的特殊性,不可能採用返還及追繳等辦法處理,所以,根據無效勞動合同的特點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包括撤銷合同、修改合同和賠償損失三種。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指的是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並應當依法訂立。而根據勞動法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