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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訂後試用期辭職算違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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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簽訂後試用期辭職算違約嗎?

勞動合同簽訂後試用期辭職算違約嗎?

不算,在簽訂勞動合同後的試用期間辭職不算違約。如果未簽訂專業技能培訓協議,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勞動合同違約金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根據規定,違約金只能適用以下三種情形: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此處的培訓費用包括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限的不影響正常的職位、工資調整機制。因此勞動者無須擔心約定服務期後的職位和工資問題。

2、約定保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勞動者對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有保密的義務。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保密條款,同時約定違約金,如果勞動者違反關於保密條款的規定,應當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同時,勞動者違反該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數額超出違約金的,用人單位可以請求法院追加。

3、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實際上競業限制條款也是要求勞動者保守商業祕密和智慧財產權相關事項的一種手段,所謂競業限制條款是指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同時勞動合同法有又對競業限制的人員範圍、地域、期限等做了相關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特別規定了,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

除以上三種情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需要明確的是,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署的勞動合同時,需要注意勞動合同內容,其中包括勞動違約責任、違約事項、合同期限以及薪資水平,雙方無異議就可以簽字,勞動者無故隨意離職的行為不值得提倡,是不負責任的一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