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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沒續簽超過一年是否可以索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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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沒續簽超過一年是否可以索要賠償?

一、合同到期沒續簽超過一年是否可以索要賠償?

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終止。繼續保持勞動關係相當於期滿後又建立了新的勞動關係,超過一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則根據第82條規定,應該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未續簽合同繼續用工滿一年,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享有以下權利:

1、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主張從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指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個月。

2、因未籤合同滿一個月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強制性規定,屬於《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款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六)款規定範疇,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款和第三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

1、仲裁時效為一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仲裁時效的計算。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遭到了侵害,這是其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保護其權利的基礎。從這一時間點開始計算仲裁時效期間,符合仲裁時效是權利人請求仲裁機構保護權利的法定期間的本意。知道權利遭受了侵害,指權利人主觀上已瞭解自己權利被侵害事實的發生;應當知道權利遭受了侵害,指權利人儘管主觀上不了解其權利已被侵害的事實,但根據他所處的環境,有理由認為他已瞭解已被侵害的事實,他對侵害的不知情,出於對自己的權利未盡到必要的注意或將其作為推延仲裁時效期間起算點的藉口的情況。

仲裁時效的起算,以權利人的權利客觀上受到了侵害、且主觀上已知曉權利被侵害的事實為構成要件。權利人主觀上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而事實上其權利並未受到侵害的,不能使仲裁時效期間開始計算。

事實上,有些勞動者打從一開始就知道公司不籤勞動合同的這種做法侵犯到了自己的權益,但當時不加以重視,後面因為一些新的勞動爭議才針對之前的侵權行為索要相關賠償的話,因為超過了仲裁時效,所以勞動仲裁機構並不會受理,除非超過仲裁時效並不是員工個人造成的,才有可能重新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