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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支付醫療補助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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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支付醫療補助費嗎?

一、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支付醫療補助費嗎?

根據《上勞動合同條例》第44條規定,用人單位以醫療期滿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需另行支付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另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對勞部發[1996]354號檔案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1997]18號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該醫療補助費是指合同期滿的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被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需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對於被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且不符合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的,用人單位也應支付醫療補助費。

二、醫療期滿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醫療補助費主張的條件

(一)醫療期滿後勞動合同解除的,勞動者主張醫療補助費有理有據

1、若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合同期限法定順延至醫療期滿。醫療期內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42條)。

2、勞動者因患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單位可

以單方解除勞動關係(見《勞動合同法》及《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32條第1款第1項)

3、醫療期滿勞動合同未到期,單位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主張醫療補助費。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44條“用人單位根據本條例32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的,還應當給予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上述規定是特指醫療期滿合同未到期、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的情形,如果是合同到期不續簽而終止的,並不適用該“給付醫療補助費”的規定

(二)醫療期滿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而終止的,勞動者主張醫療補助費必須符合法律條件。

1、醫療期內合同期滿,合同期限順延至醫療期滿。但是醫療期滿後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終止。單

位理應辦理退工手續,並給付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等責任。

2、但是因為勞動合同到期醫療期滿而“終止”、不是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那麼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

付醫療補助費需要視情況而定。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22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或絕症的,還應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勞辦發【1997】18號文進一步明確規定“《通知》第22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是指合同期滿的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被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5--10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鑑定為1--4級的,應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根據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看出,並非所有的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支付醫療補助費的,若職員是主動離職的情形,或者是職員不及時到崗就職等情形,企業單位是不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賠償金的,對於那些職員是由於傷勢所致,無法就職等情形,用人單位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