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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曠工怎麼辦

勞動合同 閱讀(1.51W)

《勞動合同法》曠工怎麼辦

在正常狀況下,我們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循企業單位的章程,避免無故曠工現象的出現。那麼關於曠工,《勞動合同法》曠工部分有著怎樣的規定呢?曠工之後又會又怎樣對的處理方式呢?下面本站將會給我們出詳盡的解釋。

一、《勞動合同法》沒有自立規定,《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行為如果符合此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就可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你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頭說你怎麼怎麼樣就算自離,一直沒有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

二、關於曠工時間的規定

因曠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

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但是注意此規章已經於2008年1月15日,被國務院第516號令明文廢止。如企業現行規章制度中仍規定“除名”或“開除”等相關條款,顯然缺乏法律依據。

三、特別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所謂對曠工的處罰辦法包含在(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綜上所訴:根據《勞動合同法》曠工處理的相關規定,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作為勞動者,我們應儘量在沒有特殊情況下減少意外曠工的情況,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惠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