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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學生代辦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勞動合同 閱讀(2.23W)

在校大學生代辦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現在越來越多的大學生不再是一心投入學習當中不問世事,而是希望早些投入工作當中從而能夠早日獨立。但是小編聽到了一個說法,沒有畢業的在校大學生並不在勞動者行列中,因此在校大學生代辦勞動合同是無效的。真的是這樣嗎?下面來看看小編的看法。

一、大學生代辦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大學生主要是全日制學校的大學生,除極個別例外情況,基本上已經年滿16週歲,特別是大三大四即將畢業的大學生們,由於社會需求、個人發展、就業壓力等多方面的因素影響,離校之前就已經入職用人單位的情況屢見不鮮。我們國家對勞動者具有特殊的保護,此類法律法規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都對勞動者的權利進行了最大限度的保護。這些身份特殊(全日制在校生、未取得畢業證書、身份仍然是學生)的大學生是否能夠成為《勞動合同》主體?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後是否能夠成為真正的勞動者呢?

此前一個時期,一度有這樣以訛傳訛的說法:根據《勞動法》規定,未畢業的大學生,不屬於勞動法調整範圍,其不是勞動者。即使簽訂了勞動合同,也是無效的,其與單位只能簽訂勞務合同,如果簽訂勞動合同,發生爭議後,勞動局是不處理的等等。

之所以說這是一個錯誤的說法,主要是基於以下三點認識:

其一,2008年《勞動合同法》並沒有“在校學生不屬於勞動者,不具備勞動合同主體資格”或者“未畢業大學生,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諸如此類的條款。

其二,根據《勞動法》規定,年滿16週歲就符合法律規定的就業年齡,在校大學生的身份並不必然就是《勞動法》排除適用的物件。

其三,即便是1995年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309號)的規定,也並未否認在校生成為勞動者,該規定指出: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顯而易見,此規定僅僅適用於“業餘時間”“勤工儉學”的特殊條件,對於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形成固定勞動關係的在校生而言,不應適用這一規定。

認定在校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在校生是否具備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在校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已經年滿16週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就業年齡,具備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四條僅規定了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不適用勞動法,並未將在校學生排除在外,學生身份並不當然限制他們作為普通勞動者加入勞動力群體。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該條規定僅適用於在校生勤工助學的行為,並不能由此否定在校生的勞動權利,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備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縱觀目前我國所有法律法規律並無明文規定在校生不具備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故在校生能夠成為勞動關係的主體(法無禁止便可為)。

希望大家在閱讀之後會有所收穫。大學生只要滿足具備勞動主體資格,就可以與工作單位簽訂合同,然後從事相應的工作並獲得相應的報酬。但是小編認為,學生還是要以學業為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