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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多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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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多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在工作期間身體有不舒服的時候,可能需要請病假,雖然這會耽誤自己的工作,對用人單位來講不利,但此時法律中也規定單位不能以此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不過這樣的規定卻不是絕對的,換言之在單位也是可以因為病假解除勞動合同的,那一般病假多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呢?請通過下文進行了解。

一、病假多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職工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一)款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解除合同,用人單位還須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二、員工病假期間有哪些待遇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如果醫療期滿後,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後,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依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一)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用人單位應當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單位還應發給勞動者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二)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其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照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如果單位不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照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法律中對員工的病假有相應的期限規定,其中醫療期最長是不能超過24個月的。只有但醫療期限屆滿之後,勞動者還不能從事原工作,同時也不能適應單位格外安排的工作,這樣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能解除勞動合同。所以說,病假多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至少都是24個月之後。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